淄博人才网提醒大家工龄以及个人资料档案遗失应该怎样处理:
在山东潍坊工作的刘先生最近非常郁闷。“想不到原单位把我的档案给弄丢了,我的工龄因此一下子缩减了10多年,退休金少了一大截。”刘先生说。
刘先生以前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上世纪90年代,他更换了一份工作,之后开始参加社会保险。今年1月份,刘先生去办理退休手续,被要求提供人事档案,他这才想起来,自己的档案还存放在原单位,换工作的时候并没有把档案一起给带出来。等再回原单位寻找档案时,刘先生却被告知档案早就已经遗失。档案遗失,他就没有了当初参加工作起始年月的有力证明,也就是说,下岗前的“工龄”已经没法计算了。
据了解,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在1992年施行养老保险之前的工龄,是“视作缴费年限”的,而缴费年限越长,退休之后的养老金无疑越高。刘先生因档案遗失造成工龄“缩水”,无形中损失了一大笔养老金。刘先生为此苦恼不已,现在只能想办法赶紧补办档案了。
档案遗失
我国《档案法》第三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好职工档案的保存管理工作。对于职工个人来讲,应关注个人档案的保管情况,在调换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在出现丢失等问题时应采取正当手段反映情况,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遗失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应负责为劳动者补建人事档案和《劳动手册》,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理。
2、用人单位遗失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且又注销营业执照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补建人事档案和《劳动手册》,并出具证明代为办理劳动者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3、对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且已注销营业执照或虽未注销营业执照,但业主逃匿的,可由受委托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劳动者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